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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要大力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子化应用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7月7日



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 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二)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人社厅函〔2013〕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