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工信规〔2021〕3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等: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市工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扬经贸〔2008〕58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扬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扬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扬经贸〔2008〕58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0日
扬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扬州市区域内登记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统筹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遵循企业自主申请、客观定性、量化评价、择优认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会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扬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扬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申请、集中审核认定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市工信局每年发布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时限、审核材料、认定方式与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扬州市行政辖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企业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四)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为200万元以上;
(六)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达到200万元以上;
(七)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达到15人以上;
(八)企业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
(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企业向各县(市、区)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同级信用和税务部门核查企业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推荐,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和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认定为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子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后,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认定后,子公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调整为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或被撤销。
第十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企业提交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的基本条件和数据,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