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社险管〔2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苏劳社险〔2004〕2号
)全文废止
省直管企业:
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苏劳社险〔2004〕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供养范围、条件的审批要求
企业应根据
苏劳社险〔2004〕2号
文件中规定的供养范围和条件在死亡人员死亡之次月20日前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附后)及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企业提供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和待遇审核。
二、 支付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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