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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20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四、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