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5〕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明确条块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93号令)以及《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通政规〔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关系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推行“双置换”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效率
(一)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