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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12/31。
发布时间:2022-03-0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现就本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集体企业未参保,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不低于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分别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补缴基数按照不低于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