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3〕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公共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投资举办企业的市直事业单位和投资举办的企业的资产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资产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组织资产收益的收缴。

  (二)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其事业单位投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三)投资举办企业的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对其对外投资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指导企业加强资产管理。

  (四)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举办企业)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要求,具体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企业产权及其变动;

  (三)资产收益分配;

  (四)企业清算过程中的资产价值评估及其处置等;

  (五)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购置、使用、调拨和处置等。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举办企业,如举办单位确需举办公益性、服务性企业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占有登记。现存举办企业,须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后,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补登记手续。

  举办单位经批准投资举办企业,须由主管部门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产权变动登记。举办企业按政府要求合并、撤销,或发生组织形式、级次变动,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等情况,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经举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注销登记。根据政府要求解散、依法撤销、改制转让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30日内,经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应当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将投资分析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中,对外投资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须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须及时研究制订清理回收方案,经企业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举办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前,按投资协议的规定,组织当年对外投资收益清收。如投资协议约定次年对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