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并加强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对化工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可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不得增加排污总量。为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2.具有较大生产规模。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生产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规范的无害化处置。近三年来,没有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已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无群众举报。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企业厂区不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市区景观带及主干道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未来发展无矛盾,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达到规定要求。
(二)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化治办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名单,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南通市化治办;南通市化治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南通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报江苏省化治办备案。
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管理
(一)各地要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由市化治办牵头,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专门考核组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三)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监测点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四)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1.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3.根据规划调整,不宜继续进行化工生产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仍不能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附件: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考核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化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