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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1 盐财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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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