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1 盐财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 ( 苏财规〔2011〕2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就适用对象和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概念、部门职责、收益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对象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范围是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