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和《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 苏政发〔2014〕138号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南通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全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口迁移政策。外市居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他建制镇。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参照执行。
(五)放宽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口迁移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2.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3.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且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六)完善人才类落户政策。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户口迁入本市: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3.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4.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新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本市户口2年;5.被本市授予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七)实行全市范围内户籍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跨县(市)区迁移,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关于农村地区的界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属性,自行设定农村地区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鼓励本地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分类提出外地居民落户本地城镇的具体政策。
(八)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户籍迁移和准入,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制度。本意见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当地有本人独立拥有或与家庭成员(指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共同拥有的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健全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居民到市内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立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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