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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府办发〔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现就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总体目标: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适应社会需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

(二)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培育市场,完善机制。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城市规划设计、宣传会展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二)采购管理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1.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应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2.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合理的采购预算,既节约财政资金,又保证承接主体的合理利润,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3.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广、影响范围大、履约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不同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4.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其他权利义务。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5.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其他形式

结合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四、相关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措施,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