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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4〕27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引)产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