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7〕9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5-31
注释: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由纳税人委托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且该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经过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年检合格并公告的税务中介机构。(本条失效,现行规定参见大地税函[2007]200号文件第一条(二))
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制定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格式见“附件”)范本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报告格式失效,新格式参见大地税函[2007]200号文件附件2),供税务机关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核实工作。
税务机关在收取《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待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如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管理。
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大地税函[2006]76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与187号文件相抵触的,以187号文件及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