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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从接到纳税人的清算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四、对在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不低于1%-3%的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征收率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与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