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2011-05-19 通政办发〔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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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要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住 房保障体系,促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 府同意,现就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任务
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是政府通过限制销售对象、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限制转让等手段, 解决部分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市政府今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将保障性 (限价)商品房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提出市区要加快1万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开工不少 于5000套。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保障性(限价) 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合理确定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
(一)销售对象和条件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 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2.市区无房大龄青年和离异单身人士。指个人名下无房产、家庭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年龄男性达到 28周岁、女性达到26周岁的未婚人士,个人名下无房产、离异满2年的单身人士,且须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 年以上,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3.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指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受 到市级以上(含)表彰的对象和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
4.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指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至今仍然居住在职 工宿舍,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
5.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
(二)限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1.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解困房、享受经济适用 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2.2007年7月1日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行为,且转让的房产面积累计超 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3.家庭成员在市区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标的;
4.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区户籍的。
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诚信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
三、规范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 产状况、收入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经街办初审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 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