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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删除“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2.将文中“南京市市容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3.将第3条第2款修改为“财政、发改、房产、税务、民政、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三点“收费方式(一)住户3.”修改为“收费方式(一)住户3.已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对于已在水费中代征垃圾费的住户于次年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城管局另行通知。”。

3.将第五点“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二)”修改为“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金额,税务部门在核定供水企业税收时应给予扣除,避免对代收垃圾费进行征税。市城管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4.将第七点第(四)项修改为“市城管、建设、财政、物价、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5.将第八点修改为“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将“市容局”统一修改为“城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  2008年8月)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

  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