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08〕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删除“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2.将文中“南京市市容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3.将第3条第2款修改为“财政、发改、房产、税务、民政、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三点“收费方式(一)住户3.”修改为“收费方式(一)住户3.已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对于已在水费中代征垃圾费的住户于次年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城管局另行通知。”。
3.将第五点“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二)”修改为“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金额,税务部门在核定供水企业税收时应给予扣除,避免对代收垃圾费进行征税。市城管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4.将第七点第(四)项修改为“市城管、建设、财政、物价、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5.将第八点修改为“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将“市容局”统一修改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