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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通政发〔201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拟修订拟修订的文件须按规定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改发布工作。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未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还不够平衡,管理体制还需要完善,办园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南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点定位,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于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机制。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2012年底前每个乡镇必须建有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所有幼儿园均为合格园,公办园占比达到70%,省、市优质园占比分别达到80%、90%,70%的乡镇(街道)创建成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各县(市、区)全部创建成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以上,3-6岁幼儿基本实现就近入园。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幼儿家长、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强化职责,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公办园,规范民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充分体现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市级督导、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市政府重点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实现审批监管、教研培训、考评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三、合理布局,积极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步伐

  (六)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情出发,分析人口出生趋势,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并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满足入园、规范班额、兼顾早教、确保优质”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1.5万左右常住人口规划配建一所幼儿园,确保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为便于管理和提高质量,原则上城区幼儿园不少于3轨,农村幼儿园不超过6轨。

  (七)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学前教育,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要切实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确保公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从2011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不低于省优质园的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可将其作为分园。控制并逐步减少教学点数量,到2015年,所有农村教学点要逐步变为乡镇中心园的分园,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实现学前教育城乡发展一体化。

  (九)切实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给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政府免除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居住区开发、建设涉及到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其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必须由教育部门参加。

  (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当地各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按标准规范办园、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四、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事业编制教师配置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和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选派优秀公办教师支持指导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增,其人员编制挂靠至具体的公办幼儿园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在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从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中进行招聘。

  (十二)加快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培养进程。创新培养模式,建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依托并支持南通大学、南通高师、如皋高师加快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能力。扩大免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规模,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就读的机制。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优化学前教育师资结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充足的教师资源。

  (十三)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在园教师全部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切实加强在岗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注重幼儿教师学历提升,到2015年,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五年内培养10名名园长、名教师,60名学科带头人,200名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选派优秀园长、教师赴国外研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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