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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财规〔2015〕1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规〔2011〕27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4〕8号)的规定,在对《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08〕1号)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2日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规〔2011〕27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保证资产的合理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

  (四)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五)坚持先鉴定后报废、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明确资产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处置部门和审查部门的职责,未鉴定资产不得报废,未报批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授权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

  市直单位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 市直单位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维护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是指市直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以及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五)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市直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

  (一)单位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报主管部门审批及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1.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需报废的资产(含达到规定行驶里程的车辆)的核销;

  3.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资产的核销;

  4.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拨和划拨。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1.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资产(含未达到规定行驶里程的车辆)的核销;

  3.市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的处置;

  4.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

  5.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进行的资产调拨和划拨。

  (四)报市财政局审核及市政府审批事项:

  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核销,需提供市政府同意处置的文件(如办文单、相关会议纪要等)。无市政府同意处置的文件,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并按权限办理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视情报送以下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提前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材料;

  (五)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评估报告。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14〕8号)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定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依据。

  以上报送资料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产权清晰、符合规定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进行审核鉴定(医院、学校需技术部门对专用设备进行鉴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并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2.对需提请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的资产,单位在履行内部处理程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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