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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8]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关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三字[1993]24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69号                19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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