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3-04-0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