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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地税发〔2007〕10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7-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征收的一种税。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在前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从现在起全面推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基层局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清算的监督指导及内部培训。市局将出台有关清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体是企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也可自愿委托经市局核准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作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立项、建设、销售等多个环节。为此,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开发项目动态管理,在健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 国税函〔2007〕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