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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2〕1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7]382号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8号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并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