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
2014年12月31日 宁政规字〔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承担公管委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分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2.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修改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区的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分别在所在区的分中心进行。各园区的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以在交易中心或分中心进行。”。
3.将第九条修改为“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4.将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对接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接交易活动,推进交易活动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或者提供网上远程申报途径,依法受理、办理项目交易的许可、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8〕2号)规定,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条款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运用政府信誉借贷的资金和以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依法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三)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
(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的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机制。
“一委”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一办”是指市政务办,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七条 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进场交易活动:
(一)市本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等江南六城区的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