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7〕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慈善事业是分国忧、解民困、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健全完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南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快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让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构建政府支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公益和互助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服务和救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政府推动和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3、民间运作,志愿参与。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优化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慈善事业民间运作,良性发展。捐赠行为由捐赠人自主实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站(点)管理体系,加快“慈善超市”和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全市各街镇都要普及“慈善超市”,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区(村)延伸。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尽快做大全市慈善资金规模,力争全市慈善冠名基金总量达到并稳定在12亿元以上。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区县、街镇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慈善救助与服务体系。
二、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
(四)切实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与弘扬南京市民精神、建设“博爱之都”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迅速做大慈善资金规模。慈善资金募集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充分挖掘全市慈善资源潜力,形成长效捐赠机制,不断做大慈善资金规模。主要可采用以下两种捐赠方式: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10%(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
一次性捐赠。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2—3年内,分次给付。
(六)加强对社会慈善募捐行为的统一管理。慈善募捐必须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在六城区范围之内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需经市民政局批准,六城区之外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
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将每年度的慈善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对外公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切实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政策
(七)对慈善捐赠资金实行税前列支。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捐款专用票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八)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建设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各项评优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对认捐慈善冠名基金和当年一次性捐赠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开展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担任社会职务。
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更要重视做好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工作。要在全市公民中倡导自觉性、经常性的从事慈善捐助和做义工的现代慈善意识和行为,让来源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永续不断,真正成为我市发展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慈善”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劝募市场。与此同时,要建立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今后如需社会救助,应优先照顾。要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类非盈利公益组织的发展,拓宽慈善工作思路,创新慈善工作机制。
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信力
(十)切实规范慈善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阳光运行”制度,形成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切实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