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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国资委〔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7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资委

  2018年1月24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参照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无锡市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制定并发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负责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境外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组织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注重技术、品牌、市场,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局(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境外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境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境外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境外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境外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境外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执行、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市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对照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范围,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境外投资领域、投资目标和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律检查、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防止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范围,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编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的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4.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含其他股东情况)、依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

  5.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估值)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6.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7.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产评估(估值)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4.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国资委在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沟通并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范围,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主业范围之外的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主业范围之外投资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原则上不再设立法人层级超过三级的境外企业,确因防范风险等特殊原因需设立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境外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时,应履行再决策程序,并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境外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落实定期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关键岗位人员委派等制度,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相关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监事会要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

  市国资委应结合预决算、快报及企业相关报告,密切关注企业外汇资金流向,加强境外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各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市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具体投资项目等实际,要求市属企业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