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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国资委〔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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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属企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资委

  2018年1月24日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市属企业以下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企业《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其中股权投资、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及投资应当列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金融及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委托贷款和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新业务是指市属企业从事从未进入过的行业或领域的经济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市属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市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四)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投资信息;

  (七)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严格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商业一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70%;商业二类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其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的80%;公益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90%。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二)依据企业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三)依据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定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负面清单;

  (四)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

  (五)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实施、管理和运营投资项目;

  (六)接受市国资委对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履行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七)负责对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审计工作,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监管的要求,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律检查、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投资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局(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流程,明确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局(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和责任主体,明确项目责任人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履行党委会研究、征询监事会意见和建议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明确子企业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和行使投资决策权。子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主业范围外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投资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企业对外投资应纳入市属企业董事局(会)审议决策范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市属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市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确需实施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局(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项目清单、投资资金来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以及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等。同时应报送报告期上期期末母公司(含合并口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度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和董事会审议记录及决议。其中:股权多元化的市属企业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市属企业应提供受托监管单位的批复或决议。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项目在收到市属企业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市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项目投资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投资能力状况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项目立项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记录及意见、董事会审议记录及决议);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7.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8.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项目立项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记录及意见、董事局(会)审议记录及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4.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企业确定投资项目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组织项目决策前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等工作。

  (一)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及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二)并购、受让、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开展包括重要客户、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法务事项、团队能力、企业管理、企业运营等内容的尽职调查等。在此基础上,对目标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三)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新业务投资项目还应开展包括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和管理架构、项目运营、投后管理、业务模式、人才集聚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市属企业子企业(含控股、参股)的投资事项,需子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应按照本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策后,由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决策结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金额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重新履行再决策程序,并及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市属企业进行提示。市属企业监事会加强对市属企业投资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