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在我市申请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经批准在我市后延缴费的,其后延缴费的参保方式、缴费标准、退休条件、手续办理等,均按我局《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7号)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在我市后延缴费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满5年(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