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人社厅函〔2013〕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我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我省某市或某县(市、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即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在我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在我省最后一个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

二、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参保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其他非户籍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延长缴费。

三、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