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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规〔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于农业生产,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成熟科技成果或者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均可参加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的评选。
  第三条  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负责市农技推广奖的组织评审和授奖工作。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农技推广奖每年评选一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市农技推广奖主要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推广、教学、科研、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重点奖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市农技推广奖的评选条件:
  (一)推广的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推广工作必须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
  (三)技术推广后,增产幅度大、增收效果显著;
  (四)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广,大面积推广达两年以上,并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推广的农作物、畜禽新品种须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兽药、鱼药须经省级以上药检部门批准,农药、疫苗须有农业部登记号,农机具须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市农技推广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约占总奖项的5%,二等奖约占总奖项的20%,三等奖约占总奖项的75%。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推广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可增设特等奖,提高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等级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项目应当达到同类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