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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发〔2003〕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 盐政发〔2005〕070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物价局《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建设局  规划局  房管局  国土局  物价局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03]89号)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拆迁中涉及规划、房产、国土等方面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的,允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但应扣除应补交的规费,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用途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进行补偿;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并按章纳税、按规定交纳(或补交)土地年租金的,依照盐政发[2003]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房时建房人户口确属所在村组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扣除应补交规费后,按该地段同类宅基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面积进行补偿;如《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发证面积的,补偿面积可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扣除应补交的规费),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城区)批准引进人才而批建住宅用房的,视同村民建房的办法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由房管部门重新核验确权后进行补偿。
  (三)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先由被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申请确权,并按确权面积进行补偿;没有办理确权手续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进行补偿,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超出规定发证(照)面积标准的,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可增加不超过5%进行补偿,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已按建房时规定的标准交纳规费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确认的面积进行补偿;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经济处罚而临时保留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涉及以下几类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认定,并按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符合规划认定要求的部分不予补偿:
  1.历史上因市政工程拆迁并按原诉迁补偿安置协议建成的房屋,又没有为被拆迁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在1996年4月份以前城区建设局审批手续已办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填好,但没有及时发证给建房户或建房户未及时领证并已建成的房屋;
  3.在1992年前后,以城区建设局《施工通知单》(以城区建设局审批材料存根为准)所建成的房屋,但未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原五星村在1994年划入江苏悦达集团之初,因规划管理脱节导致的部分村民仅向原悦达农工商总公司申报批准建成的民房。
  (五)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含撤队转户后原村民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超出同地段、同类宅基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应当收归国有,一律不予补偿。
市区居(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房容积率属平房宅基的,最高不得超过0.7;属二层楼房宅基的,最高不得超过1.1。对超过此极限的部分,已办理相关证照的,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可增加不超过5%进行补偿,其余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一律不予补偿。经批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应予收回的,其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律无偿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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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