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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3〕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市各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征用土地、拆迁和取土坑用地复垦补助资金(以下统称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使用,根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  在总结和借鉴市内外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观场协调的组织工作,按
市政府盐政发[2002]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统一下拨,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取土进度分期拨付。市及工程沿线各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为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机关,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申领、支付,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完备有关手续,  由专人负责审批。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包括征用土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取土坑用地复垦补助资金。征用土地补助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土地补偿费等四部分;  拆迁补助费包括因工程需要按规定拆除的集体、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杆线及其他构筑物等补助费用。
第七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用地数量,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金额,  同时结合工程建设用地的时序进度,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分批拨付给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相同的程序分批拨付给沿线乡(镇)其中直接补助给群众的费用,市、县(市、区)两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的各项具体费用标准为: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产值计算,  市对县按平均每亩1000元补助标准包干。在补助时,  对被征用土地应按其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测算,  根据种植(养殖)收益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数额,但每亩补助最低不得少于500元。
(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2000元。如无调田情况,全部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三)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  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  区)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原则上每亩补助1000元。对水系破坏严重的地区,  须征得被征用土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经批准后,  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土地补偿费。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从机动田中调整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给农民承包经营的,  应将剔除上述三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按70%的比例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可调田的地区,  应根据被调土地面积,  将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测算发放给被调土地的农民。如所调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丰卜偿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  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助工作实行“二公开一协议”制度。根据征用土地的红线图和勘界丈量,  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县级人民政府,将用地范围、面积、补助标准、办理补助的期限等内容,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村组拟订补助费分配方案,经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同意后,  报乡 (镇)政府审批。
实际补助时,  村组应根据工程用地的红线,  在用地前逐户丈量被征用土地,同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  将征用土地的面积、种植情况、补助标准予以公示,  有关各方无异议后,  由村组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签订补助协议,  明确观金补助金额和调田补助办法,在下发让地通知的同时,  发放应给农民的补助费用。
第十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中应当直接补助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各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规定标准和本县(市、区)境内高速公路沿线乡(镇)的征用土地数量,一次性拨付到指定的乡(镇)金融机构,同时将所拨资金总数及构成情况报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作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定期内部跟踪审计的依据。乡(镇)金融机构根据村组与群众签定的补助协议,经乡(镇)政府确认并盖章后,  直接将补助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十一条  由县(市、  区)监督乡(镇)政府统筹调度使用的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  必须专项用于高速公路沿线水系、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取土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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