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人社规〔201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21号)以及省人社厅、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8〕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市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于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区缴费档次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市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参保人员缴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