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9〕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9〕36号
)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