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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防范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状况、保护状况、专利技术状况、风险状况、管理状况等进行分析评议,形成知识产权综合性意见和建议,为活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金额较大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一)国有资本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重大并购、重组、转让项目,重点引进项目、技术出口项目以及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等。

  (二)市财政资助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江海英才项目以及重大产业投资、重大技改等项目。

  (三)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四)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原则。评议工作应贴近经济科技工作,满足实际需求。

  (二)融合原则。评议工作在评议内容和工作制度上应当与经济科技活动现行管理工作相融合,为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综合原则。评议工作应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情报的基础上,结合产业与区域规划、市场和法制政策环境等信息,进行综合研究与判断。

  (四)保密原则。知识产权评议各相关主体须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基本状况,包括知识产权类别、数量、法律状态等。

  (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与活动所涉及技术相关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布局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策略等。

  (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状况,包括该专利技术与实施项目关键技术之间的相关性等。

  (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状况,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相关协议条款审查以及实施该活动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

  (五)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包括该单位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制度建立、管理经费投入等。

  (六)活动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需要评议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由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人才、国资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如技术合作受让协议、实施许可合同等)。

  (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及专利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