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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规〔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人员医疗救助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患病困难群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政策待遇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政府提供的补充性医疗救助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医疗活动中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拟订、实施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人社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和同步结算。

  市监察、卫计、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四)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五)重点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低收入家庭(根据《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部分成员。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偏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由市总工会核定,低收入家庭中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由市残联认证,其他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采用以下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自负医疗费用补助

  1.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第(六)、(七)类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透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可放宽至50000元);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2.本办法第七条第(五)类重点优抚对象中,1~6级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7~10级残疾军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