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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陕税发〔1991〕0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3-0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省局所加条款废止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1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印花税违章处理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通知精神和《印花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检查、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对纳税票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由税务专管员检查核实,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偷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2、根据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