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三、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
)第七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2013年第5号
)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豫地税发〔2016〕16号
)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
契税法》);2021年7月30日,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
契税决定》),都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
契税法》和《
契税决定》在我省顺利实施,在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契税征管实际,根据新法对我省契税征管有关操作事项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公告是对全省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事项的统一、规范和明确,使《
契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