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0-10-12                                                   宁政发[2010]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近期住建部、国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保障性住房开、竣工任务;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危旧房片区(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