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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9-09-17 苏地税发2009〕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12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苏国税函〔2008〕20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对个体工商业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对于加强税源控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改进纳税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联合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征管的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运行机制、工作要求
  仍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定额的共同核定工作
  国税、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共同进行定额核定,保持定额及执行期限一致。定额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机关核定的信息为主,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取得一致。双方应克服分局管辖范围不统一、工作方法不同等带来的困难,使定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积极推行社会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