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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更新工作的意见》(西税发〔2019〕80号),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更新工作的意见》(西税发〔2019〕80号)等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提出异议的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测算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XX县(市、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附件2)或《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

(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六)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七)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