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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的范围、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应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规定的属于本民族的特需用品确定;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