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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科规〔2019〕159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技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9日

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增强创新型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生力军,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 锡委发〔2018〕53号)、《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 ( 锡委办发〔2018〕72号)、《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 锡政发〔2015〕206号)和《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锡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是指支持我市企业有效利用科技资源,引导和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围绕“创新驱动”、“产业强市”战略,聚集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申报、评审和报备,以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入库和评价遴选;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支持企业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科技局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每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数据等资料。

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入库培育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符合申请本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科技局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完成支持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以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评选情况,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比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科技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支持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符合申报本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⒈ 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⒉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新迁入我市城区且已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二)申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列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被评价遴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直接资助等方式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全额用于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市辖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辖区内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辖区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二)对市辖区内被评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根据年度汇算清缴后市税务局确认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所示上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研发费补助:

⒈ 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低于100万元的,最高补助3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高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