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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7〕27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做好资料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等相关工作。

2007年10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7〕1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9-2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