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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桂财税〔2006〕15 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适应广西经济发展,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现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