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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津国税流〔2003〕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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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1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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