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渝办发〔201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
渝府发〔2008〕76号)精神,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我市已设立109家小额贷款公司,覆盖40个区县(自治县),累计发放贷款27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及各地经济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吸引外资,鼓励发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开户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区域限制,积极扩大业务覆盖面。鼓励、引导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