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 渝府发〔2000〕42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市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