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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 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税[2004]116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