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
),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